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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预审的层级?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情形?时间:2024-08-16 什么是建设用地预审? 答: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审查质量高低和审查时限长短直接影响项目落户进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设用地预审的目的? 答: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通过预审,介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用地选址合理性、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3、及早发现项目报建过程中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选址、优化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 什么是规划选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用途?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19〕15号) 备注:1、自然资源部仅受理建设用地预审。2、对省级(含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合并办理”。 关于用地预审的层级? 一、市级预审 1、市级立项项目。2、跨县、市项目。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省级预审 1、省级立项项目。2、符合原贫困地区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属于生态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项目。 三、部级预审 1、国家级立项项目。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生态红线项目。 政策依据: 1、自然资规〔2018〕3号文《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明确指出: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用地预审的受理范围。2、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文中指出:符合原贫困地区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属于生态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项目,由省厅开展预审。 3、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有限人为活动情形则报省厅预审,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四、预审与选址审批层级 1、报部预审除外,严格按照“同级审查”原则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包括明确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下放至哪一级,就哪一级办理);2、预审与选址同级审批时,同步办理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预审与选址审批不同级时,先预审后合并办理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用地预审? 原则是只要建设项目涉及利用土地的都要进行用地预审。 但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资规〔2016〕16号也明确指出,项目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需办理用地预审。 无需用地预审,直接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形: 答: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油气类“探采合一”及“探转采”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电水利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