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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答疑精选(第二期)

时间:2023-09-20     

问题一:住宅小区内产权证登记属性为住宅的房屋,该房屋业主征求相关利益业主同意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在规划部门办理房屋属性变更(住宅变更为商业),请问这种情况下,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其消防验收备案的申请?如不能受理,该经营主体是否可以经营?如果不能经营,应由哪个部门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回复:一、住宅变更为商业的,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问题二:在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想要装修为酒店,并都按照酒店的消防装修和设施进行改造,请问,这类项目,在备案或者验收时,是否查验土地属性?住建部提供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申请表里直接填上改变使用性质就可以直接给予办理验收和备案么?

回复: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变更为酒店,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问题三:1.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无人防工程、不对外开放、有产权可售)属于公共建筑吗?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若此地下车库不属于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是否不算特殊建设工程?

回复: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是特殊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是其他建设工程。

问题四:1.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住建部门是否进行消防验收?如不验收,应如何解决消防验收问题?2.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是否还有效?其中涉及的“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如何执行?与住建部51号令如何落实?

回复: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二、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问题五:我想开办一个单栋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米的宾馆,我经查询在暂行规定中属于其他建筑,在消防法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完成审核验收,才算消防验收合格?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咱们住建部主要完成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消防救援部门完成消防工程的实际效能质量验收,由两部门共同构成消防验收的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回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宾馆应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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