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材料及审批事项有哪些?

2024-08-2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济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材料及审批事项有哪些?下面山东穿云建设管理集团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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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排污许可单位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准备哪些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自行监测方案;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排污许可证审批

  对排污许可申请进行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对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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