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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高频事项集成办理的通知时间:2023-10-10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高频事项集成办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发〔2023〕5号),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相关高频事项集成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部署,通过加强部门协同,打通业务系统,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要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单项事”,整合为企业群众视角中的“一件事”,推行集成化办理,大幅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自愿申请、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原则,各地明确的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牵头部门,通过“一次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网通办、统一出证”的模式,一次办理多个审批事项。2023年10月起,实现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以下事项集成办理: (一)将“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门楼牌(包括门牌号、楼牌号)审批等集成办理。(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事项集成办理) (二)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办理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等集成办理。(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事项集成办理) (三)将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公交、照明、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占用迁移等集成办理。(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相关事项集成办理) 三、重点措施(一)整合申请材料通过归并重组、数据共享等方式,将各单事项申请材料和表单整合为一张综合申请表单,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阶段“一张表单”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事项集成办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或工程审批系统提报,自动生成申请表单、自动调用共享数据,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 1.对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划文本设计阶段指导建设、设计单位按照标准地名、门楼牌管理要求将命名、更名方案、门楼牌编号等内容在规划设计文本中体现。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中增加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门楼牌审批相关内容。各地可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集成办示范文本)》(附件1)制定综合申请表。 2.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的,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申请表中增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相关内容。各地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集成办示范文本)》(附件2)制定综合申请表。 3.对于申请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的,在原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中增加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内容。各地可参照《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集成办示范文本)》(附件3)制定综合申请表。 (二)优化办理流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事项集成办理工作流程 (1)联合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环节,涉及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受理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同步将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材料推送至同级地名审批部门,地名审批部门限时征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并向联合审查牵头部门反馈;涉及门楼牌审批的,同步将项目总平面图、门楼牌编号等信息推送至同级门楼牌审批部门,门楼牌审批部门限时向联合审查牵头部门反馈审批意见。地名命名、更名方案、门楼牌编号等不符合要求的,联合审查牵头部门将相关意见纳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修改后按程序重新申报。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步附带标准地名、门楼牌编号信息。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设计方案发生变更且涉及标准地名、门楼牌信息变化的,应同步办理变更。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事项集成办理工作流程 受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情况,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同步将申请材料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需要现场勘验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限时完成。牵头部门依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关要求,由受理部门统一反馈。 3.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相关事项集成办理工作流程 受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情况,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同步将申请材料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需要现场勘验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限时完成。牵头部门依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关要求,由受理部门统一反馈。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分别明确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组织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办理时间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各单事项审批部门对反馈意见及相应审批结果负责。各单事项审批监管部门按职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系统支撑。各地要按照“无证明之省”建设工作部署和高频事项集成办理业务流程,结合国家工程审批系统数据标准3.0等要求,完善智慧表单、业务协同等功能,加强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技术应用。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填写或提交。 (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将更多事项集成办理。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高频事项集成办理创新举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集成办示范文本)(1).docx 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集成办示范文本)(1).docx 附件3: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市政设施类审批申请表(集成办示范文本)(1).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