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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意见时间:2023-10-09 关于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意见 济审服发〔2021〕3 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促进全市 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山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办法》,借鉴全国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分 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在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按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别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层数 25 层及以上; ( 二)高度 100 米及以上; (三)跨度 30 米及以上; (四)单体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 (五)总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六)地下室两层及以上。 二、严格落实合法发包承包。 (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 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 位。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 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 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 规避招标。 (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 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 两个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相关监督部门,发现违规招标发包、擅自施工、与施工许可 内容不相符合及存在其它违法施工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存在违法施工行为的项目,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并应依法处罚并记记 入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三、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坑部分),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已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三)有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咨询论证报告; (四)施工现场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 已购买工伤保险。 四、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下室部分),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已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三)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已通过审图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六) 已购买工伤保险; 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上部分),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所有要件。 六、按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别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七、相关监督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加大监管力度。设计 文件审查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的业务监管和工作指导;施工许可核发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内容和条件发放施工 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按照项目整体办理备案手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工地的查处力度。 八、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建筑工程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别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服务指南》。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