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用地批准手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可选择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 工业项目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土地划拨决定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类)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可选择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 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修改)第四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可选择 |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按承诺时间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核查; 监督机构负责对桩基施工图未审查合格不进行桩基施工、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前不进行底板施工进行现场核查。 | 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查; 监督机构通过现场核查。 | 建设单位选择容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需承诺:1.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以及山东省、济宁市相关规定要求;2.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回复,于**年**月**日前向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3.桩基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进行桩基施工;4.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前,不进行项目底板施工。 |
4 | 施工合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可选择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提供监理合同,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人防工程提供人防监理合同。 |
5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房屋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修改)第四条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日修改)第九条;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8〕5号,2018年10月实施)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2018年12月实施)第十条 |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定点生产、检测等工程责任主体 | 可选择 | 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现场检查 |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资料由监督机构负责审查并保存,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图审、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设计方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注明各抗力等级的建筑面积);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防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人防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附各专业人防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加盖单位公章);人防工程施工合同、人防工程监理合同、防护设备购置合同原件。 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资料由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查并保存,纳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6 | 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的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四十八条;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 【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8〕5号,2018年10月实施)附件5;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2018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七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费用收缴部门 | 可选择 | 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费用收缴部门 | 行政机关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 包括建设资金已落实金额、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督促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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