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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消防知识 >>消防常见问题 >>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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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

时间:2022-08-02     

第一章 中庭概念·定性原则

        一、中庭定义-不必过多纠结!

        1、不必过多纠结中庭的定义。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规定,中庭是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以此为参考,没必要过多纠结中庭的定义,可以认为,建筑内部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的相关要求,即可作为中庭处置。

        2、回廊是围绕中庭的走廊。

        回廊的定义是明确的,是围绕中庭的走廊。在一些中庭形式中,将回廊纳入中庭防火单元,实际上是将中庭扩展到了店铺外侧,有利于展示中庭效果。

        当回廊纳入中庭防火单元时,回廊应视为中庭的一部分。

        二、中庭的应用,应明确三原则!

        作为建筑内部的功能空间,中庭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等,均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普遍存在超常规的处置方式,中庭的处置,除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应把握以下原则:

        1、中庭是独立的防火单元,包括贯通地面层的全空间区域。

        2、中庭应属于无功能空间,除了交通功能外,不能用于其他功能。

        3、中庭不应布置可燃物。

第二章 最大建筑面积法&疏散距离控制法

        中庭(回廊)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其规模控制有两大主流观点:

        观点一:参考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控制中庭规模。

        本观点要求中庭(回廊)区域的面积,不得超过对应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本文不太赞成这个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1、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主要是控制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规模,使之不扩散到其他防火分区,中庭(回廊)作为无可燃物的防火单元,理论上并不存在内部的火灾风险,无参照防火分区的必要。

        2、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会遇到分区定性的困惑,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层回廊划为一个防火分区,会严重限制中庭规模,不太现实。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回廊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又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相悖。

        3、中庭(回廊)不存在功能房间,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无法有效解决安全疏散问题。

        观点二:通过安全疏散距离控制中庭规模。

        这是本文力荐的方式,以此为原则,诸多问题困惑迎刃而解!

        1、本方式可保证中庭(回廊)人员的安全疏散。

        中庭(回廊)往往是人员流动和逗留的密集区域,当其他部位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中庭(回廊)人员疏散。实际上,由于中庭(回廊)被其他防火分区包围,且通常需要通过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疏散,其疏散时间更应保证,更应控制好安全疏散距离。合理的方式是,将中庭(回廊)视为建筑内部大空间,参照《建规》5.5.17控制疏散距离,后续会有详细讲解。

        2、本方式可有效解决中庭(回廊)的规模问题。

        本方式的最大优势:只要有足够多的安全出口,确保规范要求的安全疏散距离,中庭(回廊)就可以放大,一方面解决了人员疏散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解决中庭(回廊)规模的问题。

        总结:建筑防火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生命和财产,中庭(回廊)无可燃物,控制好安全疏散距离,确保第一时间疏散,就能保护好生命。

        “通过安全疏散距离控制中庭规模”的方式(观点二),可有效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并可解决中庭(回廊)规模问题,是本文力荐的方式。

第三章 防火分隔·防火分区

        一、中庭的首层,也应采取防火分隔设施!

        中庭是独立的防火单元,包括贯通地面层的全空间区域。即使在首层,中庭也应依《建规》5.3.2要求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否则,就会违背中庭基本原则(不应设置可燃物,不能作为功能空间),不再满足《建规》关于中庭有效防火分隔的要求。

        1、中庭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必定模糊中庭界限,难免用于其他功能且可能设置可燃物,违背中庭基本原则!更可能由此引伸极端案例!

        中庭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应属于无功能空间,除常规的交通功能外,不能用于其他功能,且根据《建规》5.3.2要求,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如中庭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必定模糊中庭界限,难免用于其他功能且可能设置可燃物,违背中庭基本原则!

        2、规范降低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要求,应是建立在中庭无可燃物、每层均有防火分隔措施的基础之上!

        规范降低了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要求,比如,可以采用1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采用防火卷帘时不限制设置长度等,应是建立在中庭无可燃物,每层均有分隔措施的基础之上!

        3、如中庭首层无防火分隔措施,则中庭部分的火灾风险等级与连通的首层相同,中庭不再是相对安全区域,首层火灾可能通过中庭威胁其他楼层区域。

        4、综上,对于中庭,包括首层在内的所有楼层,均应依《建规》5.3.2要求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如中庭首层(或某层)无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区面积应为中庭连通的所有楼层区域叠加,或中庭与周围区域应满足不同防火分区的分隔要求,采用3h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且防火卷帘应按《建规》6.5.3-1款要求控制设置宽度。

        二、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中庭(回廊)不必计入楼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回廊)也不必考虑分区面积!

        中庭(回廊)不应布置可燃物,除交通外,不能用于其他功能,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理应不存在火灾风险,不管是首层的中庭区域,还是其他楼层的回廊,均不必计入所在楼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也不必考虑自身的分区面积,中庭(回廊)的规模控制,主要通过控制安全疏散距离实现。

        有观点认为,中庭(回廊)应以虚拟分区的形式划分至本楼层的各个防火分区,其实,无任何分隔措施的假想分区线,并无实质意义!在保证了中庭(回廊)安全疏散距离的情况下,中庭可以不计入本层的防火分区面积。

第四章 安全疏散

        一、基本原则

        依前所述,中庭(回廊)不考虑分区面积,也无须计入建筑内其他防火分区面积,但并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的扩大,中庭往往是人员聚集和逗留场所,当建筑其他部位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中庭(回廊)人员的及时疏散。

        中庭(回廊)部分的疏散控制,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其实,处置原则很简单:虽然中庭(回廊)均属于相对安全区域,但被各功能房间围合,火灾发生时,和其他普通房间一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疏散完毕,以此为据,中庭(回廊)的疏散距离控制,应等同于各功能房间的疏散距离控制,在《建规》5.5.17中,存在“大房间短走道”和“小房间长走道”两种疏散方式,可酌情采纳。

        说明:本文所述的“大房间短走道”,是指《建规》5.5.17-4款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的安全疏散,关于“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疏散方式,详见专题: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以下同,不另备注!)

        二、回廊是否纳入中庭防火单元,影响中庭的疏散模式

        1、回廊纳入中庭防火单元。

        将回廊纳入中庭防火单元,在店铺外墙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实际上是将中庭扩展到了店铺外侧(图示1),这种方式有利于展示中庭效果。在这种方式中,店铺宜通过背向走道疏散,不宜通过回廊疏散;回廊也不宜通过店铺疏散,应通过与回廊相连的疏散走道疏散。具体疏散要求,参本章第三、四节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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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平面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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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立面示意)

        注1 :中庭(回廊)与周围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常见的防火分隔措施有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和防火门、防火窗等,具体要求,参见《建规》第5.3.2-1条要求。

        注2:本文图示中,防火隔墙用双红的墙线表示,防火玻璃和防火卷帘用粗红虚线表示,甲级防火门(防火窗)用红色门窗线表示。(以下同,不再重述!)

        2、回廊纳入各楼层功能分区。这种形式的中庭防火单元,通常在中庭立面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图示2),回廊作为常规功能区域,不限设置方式。具体疏散要求,参本章第五节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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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平面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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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立面示意)

        三、当回廊纳入中庭防火单元时,店铺宜通过背向走道疏散:

        当回廊纳入中庭防火单元时,店铺人员的疏散,宜通过店铺后面的疏散门、疏散走道进行疏散。

        1、图示3中,疏散距离L1、L2,可以采用“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方式。

        2、确因功能需要,不方便设置背向走道的店铺可通过回廊疏散,疏散距离应从店铺内任意点起算,并叠加回廊及走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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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

        四、当回廊纳入中庭防火单元时,回廊区域不宜通过店铺疏散,应通过与回廊相连的疏散走道疏散。

        1、人员疏散路径的确立,应以“危险区域”→“次危险区域”→“相对安全区域”→“室外安全区域”为基本原则,回廊人员处于相对安全区域,不宜通过店铺等危险区域疏散,应通过与回廊相连的疏散走道疏散。参见专题:从火灾风险等级,看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

        2、图示4中,疏散路径的确立,不应通过房间区域,应通过与回廊相连的疏散走道疏散。

        3、图示4中,可以将回廊视为无功能的房间,其疏散距离L1、L2的控制,可以采用“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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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4)

        五、当中庭防火单元不包括回廊时,在中庭立面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疏散方式无特殊要求。没有回廊的中庭,应在中        庭立面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图示5),疏散方式无特殊要求,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处置,其疏散距离L1、L2的控制,可以采用“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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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5)

        六、中庭首层区域,可参照“大房间短走道”的方式控制疏散距离。

        通常情况下,中庭在首层的面积较大,逗留人员较多,前面已述,中庭在首层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常会设置防火卷帘),中庭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无需参考防火分区限制面积,也无须将面积划分至首层的其他防火分区。中庭规模的限制,主要是安全疏散距离限制,火灾发生时,必须确保中庭部分的人员疏散,在图示6中,其疏散距离L1、L2的控制,可采用“大房间短走道”的方式!

        注:考虑首层的特殊性,为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可采用防火卷帘局部扩展中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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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6)

        七、中庭及回廊区域的疏散路径,在防火分隔处应采用疏散门(甲级防火门),不应采用两步降落的防火卷帘替代疏散门。

        1、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采用一步降落的方式,以迅速阻隔火灾烟气,阻断对中庭区域的威胁。

        2、防火卷帘存在自身结构以及联动控制等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两步降落的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要求更高,很难保证临场有效,不宜采用。关于防火卷帘及联动控制,参见专题:防火卷帘-概念误区,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

        3、《建规》6.4.10明确规定:在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

        4、防火卷帘一旦降落,常人难以完成开启动作,将完全封闭疏散通道。

        综上,在中庭首层区域,应在疏散路径上设置固定的疏散门(甲级防火门),不能用二步降落的防火卷帘替代,具体设置参图示6、图示9。

        八、疏散人数及净宽度的确定:

        1、疏散人数的确定:

        中庭(回廊)往往成为人员逗留的场所,应按对应建筑功能确定疏散人数,比如:商店中庭(回廊)的疏散人数,应按建筑面积乘以《建规》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请注意,带有自动扶梯的中庭,扶梯区域的人员可能高度集中(图示7),疏散人数应视扶梯面积予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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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7)

        2、中庭(回廊)疏散门的净宽度:

        中庭(回廊)疏散门净宽度应根据对应疏散区域的疏散人数确定。

        注:通常情况下,中庭(回廊)的疏散方向是明确的,为确保疏散效率,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对应疏散区域的疏散人数确定。(图示8)

        3、疏散走道及安全出口净宽度:

        中庭(回廊)的疏散人数,不能简单的叠加至某个防火分区,应依具体疏散路径,叠加至对应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图示8)

        大多数情况下,中庭(回廊)人员会通过疏散门(甲级防火门)进入其他功能区域的疏散走道,再进入安全出口。设计应用中,应根据疏散路径的疏散人数,增加疏散走道以及对应安全出口的净宽度。

        4、示例分解:

        在图示8中,回廊的疏散人数,应按回廊面积乘以《建规》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疏散人数不能简单的叠加至某个防火分区,应依实际疏散路径确定,对应的疏散净宽度,应叠加至对应的安全出口。

        也就是说,对于疏散路径相对明确的中庭(回廊),不应简单的将疏散人数纳入某个防火分区,以提高疏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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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8)

第五章 疑难解答

        一、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是否适应于中庭的各项要求?

        《建规》5.3.2所述的中庭,是针对民用建筑,工厂仓库的火灾风险等级及分类等,均有别于民用建筑,不适应《建规》5.3.2条文。

        二、中庭可否贯通至地下层?

        中庭是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作为现代建筑的特殊业态,其建筑防火要求相对从宽,中庭不仅存在自身的风险,更可能给建筑的其他功能部分带来风险。

        地上楼层的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均有相对较好的条件,能较好的缓冲中庭带来的风险。而地下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相对困难,如将中庭扩展到地下部分,可能带来更多的安全风险。

        依此,中庭不应贯通至地下一层。确有需要时,应采取加强性防火措施,具体要求,参专题:地下建筑-防火概论!地下、地上建筑-分隔处置措施!

        三、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空间,可否作为中庭看待?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是否需要限制?

        依前所述,中庭是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可以认为,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只要符合《建规》5.3.2的相关要求,即可作为中庭处置,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应不受《建规》6.5.3第1款限制。

        实际上,在中庭内部设置自动扶梯是普遍现象,将自动扶梯视为去掉共享空间的中庭,降低了火灾风险,应予许可,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应不受《建规》6.5.3第1款限制。需要说明的是,自动扶梯人员更加密集,必须设置固定的疏散门,不应采用二步降落的防火卷帘替代疏散门(图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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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9)

        四、中庭观光电梯,要注意哪些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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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0)

        中庭(回廊)属于无功能和无可燃物的空间,中庭设置观光电梯,与普通电梯要求一致,当电梯存在可燃(难燃)物或火灾风险时,电梯井的墙应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极限要求。

        注:中庭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电梯井的墙应为不燃性,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可采用防火玻璃墙,以满足功能及观光要求。

        五、中庭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怎样选择自动灭火系统?

        1、中庭(回廊)属于无功能和无可燃物的空间,规范仅要求高层建筑内的回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实际应用中,中庭(回廊)难免被用于其他功能,因此,对于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建筑,中庭(回廊)也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中庭的回廊部位,当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回廊部位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流指示器。

        3、中庭的首层空间,通常会超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保护高度,可以选择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自动消防水炮)或雨淋系统,对于规模不大的中庭场所,雨淋系统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可参专题:从火灾实例,再谈中庭(大堂)自动灭火系统的选择!

        六、中庭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怎样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中庭(回廊)属于无功能和无可燃物的空间,规范仅要求高层建筑内的回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实际应用中,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多层建筑,其回廊部位也宜同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划为单独的报警区域。有关报警区域的概念及应用,可参专题:报警区域-在设计施工中的概念及应用!

        2、对于设置有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自动消防水炮)或雨淋系统等自动灭火设施的中庭,应配套对应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七、中庭(回廊)的连通门和疏散门一定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中庭(回廊)是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与疏散楼梯间直接连通的门可以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之间的连通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八、中庭回廊的店铺,门的开启方向有没有规定?开向后面走道的门是否可以普通玻璃门?

        1、中庭回廊的店铺,与回廊相通的门要求是甲级防火门,功能上属于连通门,不是疏散门,如需要向回廊方向开启,必须考虑开启后对回廊净宽度的影响。

        2、店铺开向后面走道的门属于疏散门,可以采用玻璃门,应依《建规》6.4.11的规定确定疏散门的方向。

        当疏散门对外开启时,对于常规的办公等非人员密集场所,通常不需要考虑对疏散走道净宽度的影响。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商店、观众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院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应考虑疏散门对外开启时对疏散走道净宽度的影响。这类场所的疏散门设置,图示11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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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1)

        九、大堂等大空间场所,能否参照中庭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和设置防排烟等消防设施?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规定,中庭是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以此为参考,没必要过多纠结中庭的定义,可以认为,建筑内部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的相关要求,即可作为中庭处置。

        类似大堂的大空间场所,当贯通多层时,防火分隔要求严格,尤其是排烟量要求较高,往往难以承受!相比之下,中庭的防火分隔及排烟量等,都有相对宽松的要求,大堂等大空间场所如能按中庭要求处置,能解决不少问题!

在措施合理的前提下,大堂等大空间场所可参照中庭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和设置防排烟等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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