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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调试准备时间:2023-07-20 5.2 调试准备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5.2.2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3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5.2.3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控制逻辑编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中; 2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图; 2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示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 3 系统部件的现行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和设置情况记录; 4 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2.5 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条文说明 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核查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的数量,以确保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系统线路的施工质量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有效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2.2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对这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1 在系统调试前,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进行地址编码。灯具具有独立的地址码时,一旦灯具出现故障,可以快速识别灯具的设置部位,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对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按地址编码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配接部件的地址编码及具体设置部位等地址注释信息。 3 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表。 5.2.3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的编程,并将控制程序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中;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定填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 系统调试前,应准备好调试过程中所需参考的技术资料。 5.2.5 为了避免由于设备自身的故障损坏系统其他部件,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系统部件无明显功能故障时,方能接入系统进行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