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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勘查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6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勘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与效率,规范审批环节和流程,实现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勘查事项,是指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且不进行勘查会造成现场灭失或造假等的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事项分为一般勘查事项、联合勘查事项、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事项三类。

第三条  现场勘查工作要围绕“一次办好”改革目标,本着精简高效、阳光便民的原则,贯彻审批服务提效增速的总要求,构建“平台双向发送、勘验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工作模式,全面规范各类现场勘查事项。

第四条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济室字〔2018〕25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现场勘查科负责,并牵头做好各业务关联部门间的合作、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现场勘查人员应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和行政执法资格与证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现场勘查科应根据勘查任务和审批时限等确定踏勘时间,及时告知审批科室,由窗口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

在勘查任务较集中或组织勘查用时较长的情况下,现场勘查科应确定踏勘承诺时限,及时告知各审批科室及申请人,并在踏勘承诺时限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勘查事项可在政务服务云平台同步挂起,挂起时限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有政策性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除外),待勘查工作完毕后恢复流程。

第七条  踏勘承诺时限是指现场勘查科从接到踏勘任务到勘查环节结束承诺完成时间。现场勘查科应在踏勘承诺时限内完成勘查任务。因申请人变更、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踏勘承诺时限内。

第八条  现场勘查人员应按照确定的时间抵达勘查现场,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现场勘查。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审批科向现场勘查科及时书面推送和告知勘查要点、标准和要求,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对现场情况的符合性与适当性进行踏勘。

需对现场情况进行适当性判定的,现场勘查科与审批科应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需现场勘查科与审批科将各自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汇报局分管领导,采用专题会议的形式决定。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审批科受理现场勘查事项时,同步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踏勘所必需的法定条件、程序和要件资料。申请人应对现场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应作出承诺。

 

第二章  勘查流程启动

 

第十一条  各审批科根据受理事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事项,各审批科依托政务服务云平台在电脑端和移动端同步推送勘查信息表至现场勘查科,进入勘查流程。

第十二条  一般勘查事项。各审批科应在政务服务云平台发送现场勘查信息表至现场勘查科(见附件1)。

第十三条  联合勘查事项。需多部门联合勘查的,各业务审批科应在政务服务云平台发送联合勘查信息表至现场勘查科及各联合勘查部门(见附件2)。由现场勘查科牵头,相关审批科配合,组织联合踏勘。

第十四条  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事项。需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的,各审批科应当在政务服务云平台发送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信息表至现场勘查科(见附件3)。现场勘查科会同相关审批科,在局审管协调、人事、机关纪委等部门与科室共同参与和监督下,由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专家,通过短信平台同步将勘查信息发送至论证专家。

第十五条  各审批科受理的需赴县(市)区进行现场勘查的事项。确有必要和较为重要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勘查科进行现场踏勘。一般性事项(包含“市县同权”事项)本着属地办理、就近高效、市县联动的原则,各审批科应在政务服务云平台发送勘查信息表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勘查科,由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勘查科进行现场踏勘,勘查结论应同步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勘查科备案。

 

第三章  现场勘查组织

 

第十六条  一般勘查事项。现场勘查科应在条件和人员允许的情况下,以最短时间组织现场勘查。

全流程审批用时不超100天的事项及其它有现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各审批科应在发送勘查信息时明确现场勘查环节最长时限要求。现场勘查科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联合勘查事项。现场勘查科应报局办公室备案后,通知各联合勘查部门勘查时间。各联合勘查部门应根据勘查时间委派业务负责人员参加联合勘查。

第十八条  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事项。现场勘查科通知论证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时间。

 

第四章  现场勘查实施

 

第十九条  一般勘查事项。现场勘查人员应依据现场勘查要点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现场勘查完成后,申请人应在现场勘查信息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联合勘查事项。现场勘查人员应依据现场勘查要点实施勘查,并以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现场勘查情况。联合勘查部门人员应现场形成现场勘查意见。

联合勘查完成后,申请人应在联合勘查信息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专家现场勘查及技术论证事项。现场勘查人员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保证技术论证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公正。

进入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环节后,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论证工作。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现场形成技术论证意见书,并将论证意见推送和告知审批科。

现场勘查及技术论证完成后,申请人应在专家现场勘查信息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勘查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  一般勘查事项。现场勘查科应同步上传现场勘查信息表及现场影音资料附件至政务服务云平台。各审批科应实时查看现场勘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联合勘查事项。现场勘查科应同步上传联合勘查信息表及现场影音资料附件至政务服务云平台。各审批科应实时查看联合勘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论证事项。现场勘查科应同步上传技术论证意见书与专家现场勘查信息表至政务服务云平台。各审批科应及时查看勘查信息。

现场勘查科对专家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将该意见反馈至相关审批科。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查科应将现场勘查信息材料复制用印后提交至审批科。

 

第六章  勘查结果运用及情况反馈

 

第二十六条  一般勘查事项和联合勘查事项。现场情况符合勘查要点、标准和要求的事项,现场勘查科应实时反馈至审批科,各审批科应将勘查信息作为要件之一,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现场情况不符合勘查要点、标准和要求的事项,现场勘查科应实时反馈至各审批科,各审批科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不予许可、容缺办理或整改后办理决定。

容缺办理事项。审批科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报告。

整改后办理事项。现场勘查科应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就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验。

第二十七条  专家现场勘查及技术论证事项。现场勘查科将论证意见推送至审批科。各审批科根据评审意见及时做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容缺办理或整改后办理决定。

整改后办理事项。各审批科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反馈至专家组组长和相关审批科,双方认定为整改合格后恢复审批流程。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联合勘查应遵循“协调统一、各负其责、超时默认、缺席默认(因不可抗力除外)、综合决策”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需要公开的现场勘查结果和技术论证信息,通过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方网站公开。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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