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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时间:2022-05-30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鲁建建管函〔202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施工许可办理限额和方式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二)6月底前,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将项目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等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每个阶段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后,即可申请办理,申请表使用附件1格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段办理具体办法。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 (一)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月底前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与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附件1),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按照《申请表》中列明的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提交人防工程监督资料。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办理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各市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和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服务流程,抓好组织实施。 (三)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同步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要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 三、优化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事项办理 (一)6月底前,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实现互联互通,所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招标投标文件、文件澄清、中标结果等信息要实时共享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共享信息加强监管。 (二)6月底前,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无需再提供中标通知书,相关中标结果信息通过系统信息共享获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需生成(已盖章的)电子版中标通知书,按照《接口说明》(附件2)开放相应数据接口;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需按照《接口说明》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适配,确保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生成的(已盖章的)中标通知书、其他评标中标有关信息及时共享至本系统。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