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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1-09-02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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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负责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或者报告,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七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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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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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后,具备条件的,可由受委托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机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审批管理系统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推送消防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当?场告知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时限按照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住建部《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从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与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组意见,未落实到?位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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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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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检测检查等技术文件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照住建部《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按照住建部《工?作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内容开展。现场评定记?录作为档案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联合验收?的,验收时限按照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二)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应按照住建?部《工作细则》?及本细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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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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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备案凭

证;?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50%

?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和仓库?30%

?三)其他工程?20%

?四)?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100%

?五)建设单位未按《暂行规定》?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抽中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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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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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邀请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工作的专家,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 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信息互通。

第三十六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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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根据《暂行规定》?、住建部《工作细则》?以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出台相应规定。

第三十八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1??9??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9??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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