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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时间:2021-06-14     

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审查资料:设计说明)

建筑类别

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托幼规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托幼规表1.0.3-2)的规定。(托幼规1.0.3)

2.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第七十三条)

3.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汽车设施规附录B)

4.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托幼规4.3.1)

耐火等级

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规》“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建规5.1.8)

二、总平面布局(审查资料:总平面图)

1.总平面布局及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5.2

2.消防车道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7.1

3.登高操作场地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7.2

三、平面布置(审查资料:各层平面图)

各功能房间设置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规5.4.4)

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3.2.2)

3.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建规6.2.2)

4.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托幼规4.1.3)

5.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幼规4.1.3A)

6.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托幼规4.1.3B)

7.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建规11.0.4)

8.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人防规3.1.3)

9.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托幼规4.5.8)

10.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的地下部分:(车规4.1.4)

11.修车库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或贴邻。(车规4.1.6)

12.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4)。注:本条引自《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1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人密消管8.6.2)

14.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托幼规6.1.3)

15.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托幼规6.1.3)

1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人密消管8.6.2)

消防电梯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7.3.1、 7.3.5、 7.3.6、 7.3.7、 7.3.8

避难层、避难间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四、建筑防火构造(审查资料:各层平面图)

1.防火分区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5.3.1

2.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等分隔设施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五、安全疏散(审查资料:各层平面图)

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的规定。(注:表5.5.17对托儿所、幼儿园有特定要求。)

疏散门、安全出口

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规5.5.8)

2.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建规5.5.15)

3.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托幼规4.1.6)

4.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4.1.8)

5.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托幼规4.2.4)

疏散通道

1.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托幼规4.1.13)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托幼规4.1.14)

疏散楼梯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4.1.11)

六、消防给水和消防灭火设施

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审查资料:消火栓系统图、各层平面图)

1.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托幼规6.1.10)

2.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自动灭火系统(审查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图、各层平面图)

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规8.3.4-5)

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规8.3.3)

4.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5.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B)

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B)

七、消防供配电(审查资料:各层平面图)

1.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托幼规6.3.5)

2.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托幼规6.3.6)

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审查资料: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图、各层平面图)

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审查资料: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平面图)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规8.4.1-7)

2.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幼儿园等儿童建筑,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公消〔2015〕289号)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规8.4.1)

4.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6.3.7)

5.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托幼规6.3.8)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托幼规6.3.9)

十、防排烟系统(审查资料:防排烟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各层平面图)

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十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审查资料:设计说明、装修平面图)

1.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5.1.1的规定。

2.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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